配资行情 一个杀人犯逃亡路上救了几个人,最后结局会怎么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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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09-18 22:28    点击次数: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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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人还救人,这样的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,但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。在黑龙江鹤岗,就曾有这样一位男子杀了人而后又三次救人配资行情,最终的结局却出人意料。

十年前,在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门前,有一位老者昏迷不醒,群众赶忙打110电话报警,可是当警察匆匆赶到现场时,老者却不见踪影,于是,警察四处搜寻老者的下落。

此时才发现,有一个小伙子救了他,当警察想要对小伙子表示感谢时,小伙子却低眉叹气说:你们把我带走吧,我杀过人,我不想再逃了。小伙子的话令警察大吃一惊。

随后,警察展开调查发现,这名男子是吉林省人,姓汪,在两年前的秋天,他和朋友在一家酒馆喝醉酒,这时,旁边桌子有几个人跟他的一位朋友吵了起来,对方想要动武,喝了酒的小伙子于是抄起一把椅子对准对方的头部猛地砸去,只见那人哼地一声倒下,脑浆流出,后来那个人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小伙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,那天晚上就收拾了行李,开始了逃亡的生活。在逃亡的过程中,他先后救了几次人。

当他逃到哈尔滨与宾县交界的一个村子时,他帮别人割稻谷,结账的时候,一起干活的一位老人工头分了5千多元,老人把钱草草塞进裤袋里,他和老人一前一后相距不到200米一起走出村子。

两人走到村外时,只见有几个人拿着刀具从荒地里闯出来,按住老人,有人把刀架在老人的脖子上,有人解开他的裤子,那分明是要抢劫。当时小伙子看见了,很想去帮忙,可是想到自己逃亡的身份,他只能打电话报警,可是转了一圈,都没找到电话,等回到原地时,发现地上只有一滩血迹和一张被撕烂了的百元大钞。

一个多月后,他逃到了内蒙古,在一个小村庄里,租了间民房,一天晚上,他被一个女人声嘶力竭的喊叫声惊醒了,他知道肯定发生了大事,在这个偏僻的地方,只有他一个人长期居住。

他踌躇了许久,终于决定要出手救女人,于是带了一根大炉钩子,到了女人喊叫的地方,果真见到她被两个男人压在身下,他挥起火炉钩子朝两个人脑袋挥去,两人被突如其来打了一顿,慌忙转身逃跑。

据悉,小林制药公司董事会共有7人,4名外部董事直至3月22日才首次获知“问题保健品”一事,当天该公司作出召回决定。这意味着事发后两个多月里,外部董事一直没有机会参与此事决策。

此后,男子怕被警方找到,连夜收东西逃跑。一年后,在辽宁省抚顺乡,一天清晨,他走在路上,又见到了几个男人扭打在一块,其中一个男人被压在底下,周围有十几个人在围观指指点点,说那个人是坏蛋。

然而,被压在底下的人向他喊道:抓住他们,他们是逃犯。这名男子马上挥起一把扫帚冲了过去,一下就把其中一个人打了个踉跄,其中有人拿刀冲过来,他又挥起扫把一通狂扫。并大声喊着:老子也杀过人,谁怕谁?

这时那个被压在底下的人站起来,居然是一位警察,这时又来了好几位警察,他吓得连家都不敢回,马上转身溜走。

这名男子先后三次救人,被人们称为活雷锋,如今,这位男子投案自首,有不少人认为,他这种见义勇为的做法应该可以减轻他杀人的罪行,可是结果却出人意料。

从汪某的行为中,我们可以看出来,他在喝醉之后与人打架致人死亡,从法律的角度看,至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,严重的时候还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。

但他畏罪潜逃,在逃亡的过程中,他多次见义勇为,勇救他人,若是在古代,或许能将功抵过,但是,在当今社会,罪与过皆有法律依据。许多人希望他能够减轻罪行,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。

法律界人士认为,他的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减刑标准,只能作为酌情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。

那么,什么情况才是法定减刑标准呢?

在我国《刑法》规定中减刑可以分为两种,一种是可以减刑,第二种是应当减刑,不过两者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和,限定对象。

1、减刑对象:只适合于那些被判处拘役、管制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这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,不管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,无论罪行是重是轻,是否危害的 国 家 安 全,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,就可以减刑。

2、减刑条件: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,表现良好,遵守各种规矩,悔过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的表现的,都可以适当进行减刑。即使有的人只是悔过表现突出,没有立功,也能符合减刑的条件。

什么是有悔过表现?

在刑罚执行期间,能够认罪伏法的

在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险中,有突出的贡献的

做出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

如果符合以上三点,就可以适当减刑。不过,这种适当减刑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,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,不可能无限制地减少刑罚,至少不能少于13年。

除了可以减刑的情况之外,还有一些应当减刑的。

1、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,能检举监狱内外犯罪分子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,经过查证情况属实。

2、其他犯罪分子在作出重大犯罪活动时,能够给予阻止的。

3、在服刑期间,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,能舍己救人的。比如,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,监狱里发生重大火灾,他能舍己救人,就可以减刑。

4、在服期间,在监狱中作出重大创造发明的。比如监狱奇才李洪涛他就是逆天改命的一个人。在被判处死刑的最后一个月,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明的无刷电励磁电机,并申请专利,因此,由原来被判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两年进行。后来他又成功研发了全电脑监狱监控管理系统,先后有了三项发明专利,最终被改判为16年的刑期。

5、服刑期间,在排除重大事故或抗击自然灾害中,有突出表现的

6、服刑期间,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

如果符合以上几种情形之一,一般就可以减刑。按理说,汪某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情况,理当得到减刑,然而,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,这所有的进行条件都有一个前提,就是服刑期间。

也就是说,如果汪某是在服刑期间做出了舍己救人的行为,他就可以减少刑罚,可遗憾的是,他是在逃跑中舍己救人,精神很可嘉,但功无法抵过。

他之前的舍己救人行为只能作为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,而不能列为应当减刑的条件。

汪某的例子跟题主所提出的问题极为相似,都是杀人犯,都是在逃亡的过程中救了人,虽然救人的人数不同,但性质都一致,都是在伏法之前做出来的行为,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。

由此可以看出,一旦做了违法犯罪行为,还是不要逃跑,最好投案自首,以减轻刑罚。另外,所谓的减刑,还有一定的限度条件。

已经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的。减刑并不是改为不用判刑,只是适当地减少刑罚,若是减得太多了,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罚,也难以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。

而如果减得太少,则对犯罪分子来说,没有一定的激励和鞭策作用,也难以发挥减刑的有益之处。因此,是否减刑,减多少?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。

以有立功表现为例,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九个月,确实有悔过的表现的同时又立功,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。对于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,不能超过一年半,若是在这基础上又有悔过表现的,也不能超过两年。

有人在监狱里服刑期间,多次有立功表现的,不能连续一年内多次减刑,如果被判少于十年有期徒刑的,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。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两次减刑间隔期不能少于一年半。

若是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的,减刑会更加严格。

写在最后:

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因一时冲动做出了犯罪行为而后逃跑的,许多人最终都难以承受那份心理折磨,每天过得焦虑不安,心神不宁,有的人最后自动投案自首,有的人被警察抓获的时候,终于如释重负。

错了就是错,没有什么法律漏洞可以钻,只能勇于面对配资行情,杀了人,不要再逃跑,尽快伏法,争取在服刑期间有悔过表现得到减刑更为妥当。

刑罚小伙子警察汪某犯罪分子发布于:天津市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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